云南和润景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丰达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4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银海畅园西区20幢1单元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林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阳,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俊,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贤,男,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和润景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C幢1单元1204号。
法定代表人:周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伟,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罗景鱼,男,1976年1月4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李林应,男,1976年3月6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银海畅园西区20幢1单元1103室。
上诉人云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云南和润景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明伟、原审被告罗景鱼、原审被告李林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等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也以与上诉人云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等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云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云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云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章亮
审判员  金 馨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龙俊秀
书记员杨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