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816号
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云森机械租赁处,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罗帮村委会罗帮村272号。
经营者:杨银。
被告:云南和润景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铂金大道云南映象城市公园广场6栋13楼1303-1306。
法定代表人:周磊。
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云森机械租赁处诉被告云南和润景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云森机械租赁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云森机械租赁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