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钢构有限公司

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司杨千代公司)、青建钢构有限公司(下称青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691民初2998号
申请人: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司杨千代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青建钢构有限公司(下称青建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官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司杨千代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司杨千代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青建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担保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三菱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司杨千代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6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青建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三菱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冻结到期前,申请人如需申请续查封、冻结,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申请,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