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民初2998号之一
原告: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司杨千代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青建钢构有限公司(下称青建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官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司杨千代公司与被告青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已履行应付款项,原告湖北司杨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司杨千代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财产保全费1300元,共计1860元由原告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