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南执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建钢构有限公司(原青岛海威斯帝尔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建设集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陶官思,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香港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建钢构有限公司(原青岛海威斯帝尔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鲁0202民初49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青建钢构有限公司(原青岛海威斯帝尔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xxx区xxx路xxx工业xxx区xxx路xxx土地。该查封土地为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申请保全时提供的担保物,现因申请执行人已经胜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建钢构有限公司(原青岛海威斯帝尔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xxx区xxx路xxx工业xxx区xxx路xxx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琨
审判员许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