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6执323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铁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罗江县鄢家镇凤凰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铁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辽0106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辽01民终349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辽0106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三铁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款共计366730.00元,缴纳执行费5401.00元。
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存款。
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截至目前,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辽0106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恺
审判员张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