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5民初18886号
原告: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甲3号一层107。
法定代表人:张培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娜,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平义分村144号。
法定代表人:陈火金。
原告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三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三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禾三千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70000元;2.判令禾三千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元;3.诉讼费由禾三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公司与禾三千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公司为禾三千公司提供两部电梯的安装调试,费用共计70000元,付款方式为禾三千公司应在安装前7日支付安装调试总价的70%计人民币49000元,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应支付安装调试总价的另30%计人民币21000元。合同第7.2条约定,若因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责任方应向另一方偿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协议(电梯井道整个补充协议)》,约定由****公司承包禾三千公司2部电梯井道整改项目,承包范围及内容是电梯井道整改至具备电梯安装要求(不包括厅门装修工程),承保价格为53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禾三千公司应支付26500元,剩余的26500元待井道工程完毕后一次性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禾三千公司仅支付了井道整改费26000元,余款27000元和电梯安装费700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禾三千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行政许可受理决定、照片打印件及情况说明。被告禾三千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份,禾三千公司(定作方、甲方)与****公司(承揽方、乙方)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两部电梯,安装调试总价为700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甲方在安装前7日支付49000元,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支付其余的21000元;双方约定的施工周期为20个工作日;若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责任方应向另一方偿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
****公司提交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证明****公司完成了安装义务。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
****公司称,其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已完成电梯安装义务,但禾三千公司未支付本案电梯设备安装合同项下的安装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禾三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公司与禾三千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公司提交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结合****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公司已向禾三千公司履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项下的安装义务,但禾三千公司未支付相应安装费,故****公司依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向禾三千公司主张安装费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约定,禾三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安装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公司关于禾三千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70000元;
二、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北京禾三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白志社
人民陪审员 江冀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 慧
书 记 员 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