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632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耀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女,1997年3月5日出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东恒永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甲3号一层107。
法定代表人:张培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恒永嘉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