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交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民初1090号
原告:***交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石龙办事处舒交社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MA6KWLE747。
法定代表人:舒兴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彩龙,云南滇东北(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17号北京路花苑8幢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772638412。
法定代表人:冯浪。
原告***交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交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2元,减半收取4,896元,由原告***交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科彪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