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6123号之一
原告:新疆南山固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板房沟村2-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会杰,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呈信铂金湾5号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冯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贤娴,女,1987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丁红臣,男,1980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新疆南山固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贤娴、被告丁红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南山固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南山固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南山固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尚晓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汪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