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8785号
原告:***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后收取10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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