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8785号 原告:***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后收取10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完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