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338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审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517号北京路花苑8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海纳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5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