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大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医院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91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大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凯瑞大厦**。
被申请人信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四一路**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
本院作出(2021)豫0105财保9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000000018512800700120001的账户存款450万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70×××91的账户存款450万元的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000000018512800700120001的账户存款45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70×××91的账户存款4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