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太康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大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7602号
原告:太康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银城路南段万城商贸院内(商务中心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45XR074。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利,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大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商务东一街格拉姆大厦B座29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5263357Q。
法定代表人:李祥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太康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网上立案。原告太康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康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向阳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