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3180号
原告:**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6日,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四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74115656D,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均与被告河南四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均于同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均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