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82民初749号
原告:**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池河大道嘉丽花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明珠大道28号(慧景名苑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973813834。
法定代表人:邓艳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宏,**市三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慧景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珠大道慧景名苑院内。
负责人:陆飞,主任。
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市人防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2856M。
法定代表人:彭宝奇,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公职律师。
原告**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诉被告**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物业)、**市慧景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慧景名苑业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被告**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宏、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市慧景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派人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慧景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先行给付原告一半工程量的工程款865042.68元(2162606.7元*50%*80%)及利息(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息3.85%)。2.判决**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慧景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告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审计。3.判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监管维修基金数额内,对**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慧景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付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鑫融物业、慧景名苑业委会组织召开慧景名苑小区业主会议,一致同意启用维修资金,对小区外墙、楼梯、下水道、屋顶保温防水等进行维修。2019年3月8日,慧景名苑业委会授权鑫融物业全权代理慧景名苑物业启动光维修基金申请办理等相关事宜。2019年4月25日,原告取得明市慧景名苑外墙、楼顶、下水管道等维修工程中标资格,中标价为2162606.70元。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慧景名苑业委会签订了一份《合同书》,慧景名苑业委会将“**市慧景名苑外墙、楼顶、小水管道等维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格为2162606.70元,为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6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完成一半时付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全部完成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1年)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2019年7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如期完工,向鑫融物业、慧景名苑业委会要求支付工程款,鑫融物业、慧景名苑业委会相互推诿,且慧景名苑业委会拒不配合,工程款一直迟迟不愿支付,并借口不愿验收、审计。原告要求鑫融物业慧景名苑业委会支付一半工程量的80%的价款,鑫融物业、慧景名苑业委会也迟迟不愿处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由于案涉维修资金在**建设局委托监管,鑫融物业、慧景名苑业委会不愿配合办理手续,导致**建设局无法给付。
被告鑫融物业答辩称:鑫融物业是受慧景名苑业委会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慧景名苑业委会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鑫融物业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审计结果支付价款,但该工程款应由业主委员会依职权向维修基金监管部门申报发放,鑫融物业不承担支付义务。
被告**建设局答辩称:原告要求支付的维修专项资金是指全体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设备改造的基金,**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对该资金只有管理职能,且只接受三类主体提出的申请,一是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二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三是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该物业所在区域的居民委员会,就本案而言,原告诉程系与本案鑫融物业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局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没有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建设局不具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上或者约定上的义务,**建设局与本案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建设局的法律请求。
被告慧景名苑业委会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5日,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明市慧景名苑外墙、楼顶、下水管道等维修工程中标资格,中标价为2162606.70元。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鑫融物业签订了一份《合同书》,鑫融物业将“**市慧景名苑外墙、楼顶、小水管道等维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格为2162606.70元,为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6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完成一半时付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全部完成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1年)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2019年7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如期完工。之后,鑫融物业以应由慧景名苑业委会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鑫融物业也未进行验收、审计。
本院认为:原告**一建与被告鑫融物业签订《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予以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了进度款的时间条件,目前时间条件已成就,鑫融物业应按约履行。**一建和鑫融物业均称双方的合同是慧景名苑业委会委托鑫融物业签订,应由慧景名苑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但庭审中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主张,慧景名苑业委会也未予以认可,故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原告**一建主张逾期违约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标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一建请求判决鑫融物业、慧景名苑业委会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告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审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一建请求判决**建设局在其监管维修基金数额内,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865042.68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年息3.85%)。
二、驳回原告**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款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市人民法院账号:20×××55;诉讼费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市人民法院账号:20×××4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0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被告**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