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明光市宇昊医疗器械维修部、明光市三界镇卫生院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82民初4422号
原告:明光市宇昊医疗器械维修部,经营地址安徽省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林庄村前吕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2NL6HHXR。
经营者:***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三界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822730023642Y。
法定代表人:**,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再兵,江苏天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菜市街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4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宇昊医疗器械维修部诉被告明光市三界镇卫生院、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宇昊医疗器械维修部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宇昊医疗器械维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光市宇昊医疗器械维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元,按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明光市宇昊医疗器械维修部承担。
审判员*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