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184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女,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女,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菜市街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49R。

法定代表人:潘勇,总经理。

被告:滁州建祺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双创园104国道柴郢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44UW7J。

法定代表人:赵小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建祺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凌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