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165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女,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女,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7804113024号。
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菜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49R。
法定代表人:潘勇,总经理。
被告:滁州建祺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双创园104国道柴郢路交叉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44UW7J。
法定代表人:赵小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建祺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郎守军
人民陪审员 陆 凯
人民陪审员 徐靖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