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420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富,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张八岭镇双创园104国道柴郢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44UW7J。
法定代表人:赵小建,总经理。
被告:**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菜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49R。
法定代表人:潘勇,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滁州**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