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滁州**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420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富,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张八岭镇双创园104国道柴郢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44UW7J。

法定代表人:赵小建,总经理。

被告:**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菜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49R。

法定代表人:潘勇,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滁州**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