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汇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强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241号
原告:南京汇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68186754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锦绣花园西大门外。
法定代表人:柯余兵。
被告:南京强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745112G,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2-201。
法定代表人:陈晓丽。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受理原告南京汇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强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认为该院没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苏0113民初296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审理。江宁法院立案后,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2-201,栖霞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已立案,其将该案移送不妥。两地法院遂形成管辖权争议,江宁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法人的住所。因被告南京强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C栋办公楼2-201,故栖霞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栖霞法院将本案移送江宁法院审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2969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南京汇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强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家明
审判员  陈 辉
审判员  查 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