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畅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畅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市襄城区行政审批局、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602行初58号
原告襄阳畅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先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合林,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城区行政审批局。
被告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原告襄阳畅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襄阳市襄城区行政审批局、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畅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畅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襄阳畅新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韩 冬
审判员 孙 莉
审判员 金 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