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熹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熹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084号
原告: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东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40371179。
法定代表人:李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琰,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君钰,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熹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80号闽中茶城1号楼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2Y81KK94。
法定代表人:张长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正容大厦6层、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64901N。
负责人:林子协,该公司经理。
原告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熹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傅秀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鑫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