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执68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8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8789号民事调解书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45343元、保全担保费8600元、保全费4645元、执行费224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寿昌、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寿文、魏寿昌、魏寿文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贺克林、谢纯曦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据调查结果查明,查询并扣划被告执行人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的银行存款581572.41元;查询并扣划被告执行人魏寿文在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昌州市场支行的银行存款11338.48元;查询并扣划被告执行人魏寿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人民广场支行的银行存款11553.47元;共计:604464.36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96019.36元,本案收取执行费8445元。查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X路XX号XX成套住宅(房权证号为:渝(2019)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685285号,建筑面积为:97.83平方米);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路XX号XX成套住宅(房权证号为:渝(2019)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685701号,建筑面积为:113.3平方米);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X路XX号XX成套住宅(房权证号为: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326223,建筑面积为:113.03平方米);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X路XX号XX成套住宅(房权证号为:渝(2019)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685684号,建筑面积为:114.96平方米);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X路XX号XX成套住宅(房权证号为:渝(2019)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685304号,建筑面积为:114.96平方米);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X路XX号XX成套住宅(房权证号为:渝(2018)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1326258号,建筑面积为:83.98平方米);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X路XX号XX成套住宅(房权证号为:渝(2019)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685288号,建筑面积为:114.96平方米):位于重庆市永川区XXX路XX号XX成套住宅(房权证号为:渝(2019)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685673号,建筑面积为:109.05平方米。上述房屋均有查封、本案轮后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魏寿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姚成福 审判员 肖秉文
书记员 任榕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