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39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福果镇福星路230号1-1,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胡路1号1单元9-1#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5664650U。
委托代理人:雷学军,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7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9105
法定代表人:魏寿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7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658768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魏寿昌,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聚兴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8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逾期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5575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寿昌、***限制消费。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扣划金额为202097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股票70593.35元,扣除执行费3890元后,本院将剩余案款268800.3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24套,现案外人重庆市永川区玉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中,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寿昌、***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敏强
书 记 员 余萌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