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1370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7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9105。
法定代表人:魏寿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先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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