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8民初3480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7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91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工资8.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原告在被告承建的“伟豪.创世纪”二期项目部担任技术负责人,约定工资1.50万元/月。2019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就尚欠工资进行了结算,由被告出具了工资结算单一份,载明尚欠原告工资8.50万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支付。 被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资结算单载明:原告自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在被告承建的“伟豪.创世纪”二期项目部任技术负责人,税后工资1.50万元/月;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共6个月工资未发放,计9万元;扣除2019年春节借支0.50万元,实际未发工资总额8.50万元,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全部支付完毕。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该结算单上签字。 庭审中,对于工资结算单上载明的付款时间“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全部支付完毕”的意思,原告的代理人陈述,是指“在2019年年底发放农民工工资时一次性付清。” 诉讼中,经电话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核实,***称,欠工资属实,也应该支付,只是项目停工,暂时无法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向原告出具了工资结算单,理应按结算单载明的数额及时间支付,其未按约支付,应承担本案责任。关于工资结算单载明的付款时间“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全部支付完毕”,视为约定不明更为恰当。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资8.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