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81民初999号
原告: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址:卫辉市比干大道。
被告:新乡市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新乡市。
原告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计1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