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能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国能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终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能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戴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岸,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程,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司家营循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俊卿,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钢铁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钢铁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建华西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远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国能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钢铁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北京国能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本院以法院邮寄方式向其发送了(2017)冀立通字第39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北京国能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国能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