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6民初1533号
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肃宁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40155681P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321045H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8号
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陪审员袁俊来
陪审员*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