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6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联系。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联系。
法定代表人:姜海龙。
关于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河北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6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6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