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2188号

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肃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景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晨宏,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砚鸿,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单卫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辉,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搭理人:周玉洁,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现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91元,由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