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2188号
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肃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景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晨宏,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砚鸿,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单卫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辉,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搭理人:周玉洁,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现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91元,由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