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申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肃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振民,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6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上诉称,依法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6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在本行协助肃宁县人民法院冻结时存在过错构成侵权为由向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根据被上诉人的说法,所谓侵权行为是冻结错误行为,则冻结措施的实施处是上诉人处,冻结错误直接产生的结果也发生在上诉人处,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上诉人处。一审法院认为肃宁县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院在(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与最高院意见相悖,肃宁县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肃宁县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由于上诉人故意出具虚假的冻结回执,致使答辩人认为法院已经将需要保全的资金全部冻结,然后申请将查封的土地解封。后上诉人告知法院冻结的资金金额不足,但此时原来查封的土地已经被藁城法院拍卖,偿还了上诉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答辩人的债权不能清偿。本案属于典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为藁城,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肃宁县。因为本案的侵权结果是造成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执行,答辩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属于侵权案件的一种,本案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因此肃宁县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因上诉人在协助肃宁县人民法院冻结存款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被上诉人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客观上无法实现,被上诉人作为受损害方提起侵权诉讼,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肃宁县,肃宁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