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辖终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肃宁县肃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座。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78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3元,减半收取2421.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