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78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32L。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肃尚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肃宁县,因此本案应当由肃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了保险投保单,约定“司法管辖为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沧能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