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方金龙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书院街植保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069902221Y。
法定代表人:欧家领。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与大方金龙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的申请,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黔0521民初91号民事裁定,裁定在本院网络查控范围内冻结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0元及大方金龙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2128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以(2021)黔0521执保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4022128.00元为限冻结大方金龙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并已实际冻结。2021年2月5日,大方金龙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就案涉工程向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申请解除保全。
经本院审查,大方金龙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就***施工的工程向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方金龙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21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