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发,贵州无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新庄村迎宾互通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01742XN。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大方金龙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的申请,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黔0521民初91号民事裁定,裁定在本院网络查控范围内冻结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0元及大方金龙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2128元。本院以(2021)黔0521执保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7000000.00元为限冻结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7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并已实际冻结1964926.61元。2021年2月8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本院审查,***与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组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且***自愿申请解除对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