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8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屋第六工业区兴发南路西一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9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正旭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进行人性化管理,***为了结算工资被迫签下了内容均系编造的《公司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协议书》。正旭公司剥夺了***的劳动权利,严重损害了***的权益,据此,申请再审请求:1.正旭公司向***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克扣加班工资1188.70元、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开除赔偿金11110.40元、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2696.00元、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补偿金2777.60元、自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的社保、自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节假日、双休日和平时加班费工资。
正旭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与正旭公司签订的《公司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协议书》,正旭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5600元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和经济纠纷。***确认该协议书上的签名和指纹均属于其本人,并领取了相应的款项。虽***主张是为了结算工资而被迫签订上述协议书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也应该预见到签订该协议书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公司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协议书》依法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正确。***关于正旭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差额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行政机构的法定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之规定,***关于正旭公司为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关于正旭公司为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及利息的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依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强弘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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