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第六工业区兴发南路西一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良,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该案执行标的额较小,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仲裁委员会[2019]大仲字第644号裁决书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彬
执行员*炳坤
执行员于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