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8511号
原告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乐鑫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琼希
书  记  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