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91执1725号
东莞市正旭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和大连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大仲字第6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执6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3733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291执17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曹 雨
审判员 杨 力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