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2民初127号
原告:临城县**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西区红旗大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
被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县人,现住本村。
临城县**塑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临城县**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城县**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