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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惠民塑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二初字第759号
原告临城县惠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苗大线西泥河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城县惠民塑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代理。
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邑县富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惠民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惠民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临城县惠民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