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昭森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2627号
原告:上海昭森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生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乐,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庆,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神华大道359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玲,总经理。
原告上海昭森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昭森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昭森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昭森自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玉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来真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