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月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史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376587.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0元,减半收取8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95元,由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横河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其不动产被本院轮候查封(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苏(2016)滨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759号、苏(2018)滨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942号、苏(2017)滨海县不动产权第0004788号),其中中控室已被本院查封,但该中控室内为被执行人核心设备,无法单独处置;其苏车辆(苏J×××××大通牌)已被本院轮候查封。
4、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5、经同申请人谈话,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390182.5元及执行费16302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3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 阳
审判员 张满满
审判员 陈政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