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2663号之一
原告: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莲花村车长田。
法定代表人:叶智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系云南康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北路延长线西侧普洱人家98-2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
原告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后,原告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7.00元,减半收取743.50元,保全费694.71元,由原告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燕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梅梅
书记员傅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