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聚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7704号之一
被告(反诉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34369485X6。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北路延长线西侧普洱人家****。
法定代表人:钱鹏,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交,蔡应生,云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聚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4WK4XR。
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十里长街与前卫西路交汇处润城A5地块******v>
法定代表人:取木尼布,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聚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同意受理反诉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聚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聚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36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因被告(反诉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剩余款项人民币14311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