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3353号
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34369485X6。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江中药谷(招贤路**)。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华志,男,1962年9月9日生,苗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普洱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蓉
书记员朱彦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