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陕西盛大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899号
原告*进军,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51岁,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212121014,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无业,住宝鸡市经二路一号大院。
委托代理人高鹏,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10号嘉信大厦14楼1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进军诉被告陕西盛大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进军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进军承担。
审判员常艳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