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02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12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大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287.5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执行员*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